店托易小编说:随着淘宝内容生态的发展,光合平台用户群体日益扩大,经营手段日益丰富。为打造优质的内容创作环境,规范光合平台用户行为,构建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现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淘宝平台规则总则》、《淘宝内容创作者管理规范》、《淘宝内容创作者合作协议》等平台规则及相关协议,制定《淘宝光合平台社区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于2025年2月12日进行公示,2025年2月19日生效。
本主要变更点:全篇新增。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淘宝光合平台(域名为https://guanghe.taobao.com等,简称“平台”,平台名称变化不影响本规则效力)及相关产品的用户。各身份定义如下:
- 创作者:指入驻淘宝光合平台、发布图文、视音频或信息推广的会员;
- 互动用户:指在图文、短视频等交互产品中通过评论等功能发布文字、图片、表情等信息的用户。
第二条【效力级别】
本规则是《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天猫市场管理规范》、《淘宝平台交互风险信息管理规则》、《淘宝内容创作者管理规范》等光合平台及淘宝平台规则的有效补充,前述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根据本规则执行;特殊活动规则或临时公告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平台规则、平台协议等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规则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酌情处理。
第二章 准入及清退
第三条【创作者准入】
符合条件的淘宝平台会员(含个人、企业)可入驻光合平台成为创作者发布图文、视音频或信息推广。
- 账号设置淘宝昵称且状态正常;
- 成功绑定手机号;
- 账号状态正常,账号实际控制人的其它阿里平台账户历史未被阿里平台处以特定严重违规行为处罚或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发布交互风险信息等情形。
第四条【创作者清退】
创作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被限制在光合平台发布内容:
- 不符合创作者角色准入要求;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
- 发生《淘宝光合平台社区管理规则》违规处理中被清退的情形;
- 创作者账号对应的其他阿里平台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商家、天猫商家、飞猪商家、买家身份等)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对应平台规则或出现重大问题影响恶劣等被阿里平台处以处罚清退对应身份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创作者再准入】
- 因不符合创作者角色准入要求而被清退的,重新满足准入要求后即可申请再入驻;
- 因发生【清退要求】情形中第2、3、4条而被清退的,未经监管或平台允许永久不能再入驻,并根据处理情况,平台将保留持续追溯与处罚的权利。
第三章 运营
第六条【信息发布要求】
(一)创作者
创作者在设置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账号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 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平台规则禁止的信息;
- 不得冒充或未经授权使用其他个人或机构组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2)与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行政区划名称或标识的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服
务资质核验认证通过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
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第三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如: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中国
铁通等;
(6)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可继续有效;
(7)包含未经平台允许使用旗舰,专卖,专营及其同音字,异形字,形近字等词语;
(8)包含未经淘宝或阿里巴巴集团授权、许可使用的名称、标识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含有“淘宝特许”、“淘宝授权”及近似含义的词语;“淘宝”、“淘宝网”、“天猫”、“飞猪”、等代表淘宝特殊含义的词语或标识;阿里巴巴集团及旗下其他公司的名称或标识。
(9)包含淘宝相关机构或组织名义信息,以及虚假的淘宝资质或淘宝特定服务、活动等信息;
(10)含有不真实内容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让人误认为该账号与其他个人或机构组织存
在关联关系的信息。
-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超范围描述、虚构商品来源背景、不实信息等虚假宣传、违规营销用语;
- 不得含有诱导消费者私下交易、导流至第三方网站或客户端,及其他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形的信息;
- 其他淘宝平台禁止使用的信息。
(二)互动用户
- 用户需完成实名认证后,才能在图文、短视频等交互产品通过评论等功能发布文字、图片、表情等信息;
- 用户发布评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 用户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 用户发布评论时应遵守《淘宝平台交互风险信息管理规则》,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七条【内容发布要求】
平台鼓励创作者发布以下内容,优质内容会得到更多推荐:
- 内容原创:鼓励个人原创内容。 严厉禁止搬运作品、盗用他人作品等行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他人作品(如新闻、游戏、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境外节目等)。
- 内容真实正向:倡导积极正向的作品,鼓励真人出镜或讲解,提倡记录美好生活,表达真实的自己。避免虚假做作、卖惨博人眼球的行为;
- 内容优质:鼓励人设统一、画风清晰、完整度高和可看性强的作品。建议减少拼接网络图片、粗劣特效、无实质性内容、仅文字堆砌/滚动的作品。发布的优质内容有机会获得更多推荐。
第八条【商品推广要求】
(一)【商品要求】在光合平台上可推广的商品的要求:
- 未经平台允许,不可为淘宝平台短视频禁止推广商品;
- 宝贝/店铺为正常销售/经营状态,对应链接可正确跳转;
- 不可为平台认定不适合使用内容形式推广、影响消费者体验的商品,具体以内容审核显示结果为准;
- 经淘宝平台排查认定,其商品所属商家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它阿里平台账户历史未被阿里平台处以特定严重违规行为处罚(如出售假冒商品、发布违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等)或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发布交互风险信息的情形。
(二)【权限要求】在光合平台上开通商品推广权限的要求:
- 淘宝光合创作者等级达到【进阶创作者】及以上,即G2及以上;
- 未经平台允许不可以为商家身份,如淘宝、天猫商家等商家身份;
- 淘宝账号需完成实名认证(自然人、企业认证均可),其中个人认证需年满18周岁、实名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的创作者需绑定机构;
- 账号不存在异常违规行为,如创作者不得存在侵权等违反光合及淘宝平台规范的行为;账号实际控制人的其它阿里平台账户历史未被阿里平台处以特定严重违规行为处罚或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发布交互风险信息等情形。
第四章 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九条 【身份独立】
本规则适用范围包含的多种用户身份在管理中相互独立,同一账号的不同身份均需符合该身份下规范要求,如出现违规则针对该账号的违规身份进行处罚。
第十条 【平等】
用户(含用户的各种身份)在本规范的适用上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减免、从轻等替代措施】
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外,创作者首次、非故意或轻微违规等的,视具体情节享有减免、从轻、警告、教育学习等替代性处理的机会。
第十二条 【从重、加重】
用户(含用户的各种身份)累犯、多条并犯、或对其他会员或平台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具体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十三条 【市场管理情形】
(一)认证与报备管理
- 发布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内容的账号主体,未向平台提供对应机构的执业资质认证信息,或者提供的执业资质信息不完整、失效或可能不准确等。
- 发布微短剧剧集内容的短剧制作机构,未向平台提供对应机构的短剧制作资质,缺少相关微短剧著作权或承制合作协议,未按照要求完成主管部门短剧备案或平台备案。
(二)诉讼应对管理
因创作者行为引发其他会员或第三方诉讼至司法机关的,若创作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怠于处置、消极应对、继续违规的,对平台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舆情曝光或行政部门要求管理
经新闻媒体曝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内容或创作者。
(四)信息来源标注
- 发布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时,应当准确标注信息来源,使用自行拍摄的图片,视频的,需逐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引用旧闻旧事的,需明确说明当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 使用AI等技术生成的图片,视频的,需明确标注系AI技术生成;
- 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需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
(五)发布违反公序良俗、规则总则或协议的信息
创作者发布有违公序良俗、《淘宝平台规则总则》、《淘宝内容创作者管理规范》、《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内容创作者合作协议》。随着淘宝和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某些新的、国家不允许的、危害平台或消费者利益的、或网民普遍不认可的,可能在本规范中没有涵盖但却又非常紧急、重要需要管控的行为或信息。
第三节 违规处理情形
第十四条 发布有害信息
(一)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信息
-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或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背基本历史定论,任意曲解历史的;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恶搞或过度娱乐化表现的;
- 宣扬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殖民主义、恐怖主义的;
-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
- 违背科学精神,宣传迷信的。如占卜、看风水等;
-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散布不实信息,发布涉公共政策,社会民生,重大突发事件领域等各类谣言,发布煽动或组织打架斗殴,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 危害社会公德,宣扬赌博、吸毒、传销,诱导/教唆违法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的;
- 不当展示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形象的。包括但不限于:
(1)歪曲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内容及语意语态的;
(2)未依法批准,展示/模仿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
(3)不当展示或使用国家或民族形象标志物的;
(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5)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或有违社会道德规范的其他内容。
(二)传播淫秽色情等的低俗信息及渲染低级趣味等的庸俗、媚俗信息
- 具体描绘、展示或隐晦展示性行为;
- 涉嫌色情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卖淫、嫖娼信息;
- 展示或模仿展示性器官,包括但不限于裸体、男士裸露上身/下身、哺乳、画作/雕塑/图片/公仔/手办露点;
- 动作、声音、文字、道具、拍摄场所带有性暗示,引发性联想。包括但不限于:
(1)在夜店、KTV、境外“红灯区”、浴室等场所;
(2)在非运动场景穿运动内衣;
(3)聚焦性敏感部位,展示走光、偷拍、凸点等;
(4)仅用肢体掩盖或用较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的;
(5)带有性暗示的才艺展示;
(6)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被审核删减内容的影视剧等的内容,含以此为标题的;
- 宣扬不健康婚恋观及婚恋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
- 渲染性癖好,诱导变性(性癖好包括但不限于恋足、收集原味内衣、恋童);
- 使用粗俗语言,展示恶俗行为;
- 发布、传播其他有伤风化、低俗色情内容。
(三)发布违背社会道德、宣扬消极观念、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不良信息
-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 展现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如血腥、惊悚、残忍、暴力等;
-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 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包括但不限于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丧文化、暴饮暴食、追星炒星、男性过分展示阴柔面;
- 展示危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言论,如自杀自残等;
- 出现危险驾驶或者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驾驶行为;
- 其它不良信息。
(四)发布危害未成年人的信息
- 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裸露、色情及性行为;
- 涉及残害、虐待、体罚、侮辱未成年人;
- 展示校园霸凌、或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打架斗殴;
- 推销或演示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或身心健康的玩具物品、暴力漫画等;
- 由未成年人展示地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行为、恶作剧等;
- 未成年人饮酒、吸烟、吸毒、纹身、出入酒吧、棋牌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 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或有损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 展示未成年人婚育、早恋内容;
- 宣扬和鼓励未成年人厌学、弃学的内容;
- 通过歪曲和恶搞经典卡通形象向未成人展示暴力、色情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文艺作品;
- 过度消费未成年群体,或恶意利用未成年人形象进行炒作、搏眼球的内容;
- 诱导欺骗未成年人消费、打赏;
- 推销或展示未成年人贴身衣物以及易引发性联想类内容;
- 其他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内容及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抽烟酗酒、恶意搞怪、纹身;
- 出于博眼球、积累流量以及商业性目的等、打造网红儿童的内容或行为;
- 利用未成年人吸引流量、讲解、推广商品、带货牟利或存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广告代言人的情形。
(五)发布损害消费者、平台及其他会员生命、财产、权益安全的信息
- 发布涉嫌欺诈的信息,例如以虚假交友,非法募捐,提供工作,网络兼职,代理加盟,教授相关知识等名义或以其他变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
- 发布诊疗信息,带有诊断疾病、建议用药、建议治疗方案等为用户解答疾病类问题的信息;
- 发布对平台及用户造成伤害的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等;
- 创作者推广的商品或服务,出现严重或大量损害消费者体验或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或有导致消费者体验或权益受损的趋势;
- 其它损害消费者、平台及其他会员的信息和行为。
(六)发布淘宝平台禁止发布的信息
- 淘宝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和信息,具体详见《淘宝平台违禁信息管理规则》“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如创作者发布此类信息,则按照本条款执行相应处理)
- 发布淘宝各交互平台不允许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平台允许,推广淘宝平台短视频限制推广的商品;
(2)未经许可,发布版权作品。如新闻、游戏、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境外节目等;
(3)经新闻媒体曝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内容或创作者;
(4)炒作营销:未进行“虚构剧情”等显著标示的情况下,通过剧本演绎、制造冲突、情感纠纷、卖惨营销等方式进行或配合进行炒作营销、如:演绎凄惨的生活经历渲染悲情色彩博取同情,或表演团队冲突、对立关系等;
(5)其他对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五条 发布不当信息
(一)站外导流
- 发布可能存在交易风险的外部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简称“APP”)信息,如发布社交、导购、团购、促销、购物平台等外部网站或APP的名称、超链接、二维码等信息;
- 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第三方平台账户、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引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
(二)描述不当
- 信息要素不一致:内容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与卖家商品信息要素(包括且不限于标题、图片、价格、运费、属性、区域、详情描述、品类等)不一致;
- 信息与实物不一致: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或经淘宝平台抽检/排查到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符的;
- 未披露商品瑕疵;
- 夸大宣传功效:对推广商品的功效(包含但不限于:医疗功效、保健功效、特妆功效及其他功效等)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或在无资质凭证核验的情况下宣传商品功效;
- 使用极限描述: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不实宣传,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全网最”、“历史最”、“绝无仅有”、“巅峰”等;
- 虚假描述:对商品或服务的参数、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范围、销售状况、资格资质、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违背承诺
- 未按平台规定向平台履约或向会员提供相应服务的;
- 承诺互动活动有赠品等奖励、但未兑现;
- 承诺参与平台活动、未如期履约或擅自退出;
- 作出与卖家相悖的承诺导致卖家无法履约的,包括交付/发货时间、交易价格、运送方式等;
- 违背其自行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违规推广
- 通过非官方渠道向用户私下收取费用,官方渠道包含但不限于“光合平台”、“阿里v任务平台”、“淘宝联盟”等;
- 内容中推广的商品明显涉及假冒、盗版商品,或为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等;
- 内容中推广的商品涉嫌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
第十六条 侵犯他人权益
(一)不当获取使用信息
通过租借/共享账号、协助第三方扫描系统等方式获取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或未经允许发布、传递、出售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影响淘宝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效率或致使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商业信息:淘宝提供的仅允许特定创作者查看使用的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脱敏的成交额、搜索、浏览、加购、订单、评价等信息。
- 他人信息:会员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等订单相关信息、身份证信息、匿名购买买家的会员名等;性取向、生理及心理缺陷、财产状况、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网上购物使用的账号和密码、IP地址、浏览网页的踪迹或活动内容、私生活镜头以及社会关系等。以上信息如该信息用户已公开或授权公开的除外,涉及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除外。
(二)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 发布的信息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
- 使用的昵称、头像、自我介绍、封面图等存在冒充他人身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 复制其他创作者的推广内容。
(三)混淆信息
- 通过任何形式虚构声称或关联暗示与政府/媒体/企业/明星/企业家/网红等社会权威机构/知名人士/品牌方相关,造成用户混淆误解的;
- 冒充平台官方或冒用平台官方标识,造成用户混淆误认的,包含但不限于冒充官方人员、官方活动、官方旗舰店、官方自营、官方资质、官方标识等;
- 发布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用户误认、混淆的信息。
(四)骚扰他人
- 向他人发送垃圾讯息。如与用户无关联的信息及平台认定的其他垃圾信息;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页面大量发送广告垃圾信息等;
- 对他人实施辱骂、侮辱、恐吓、人身攻击。如以侮辱性言论伤害他人;刻意捏造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等;
- 联系频次异常,造成他人反感的行为。如以转发、评论、@他人、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等。
第十七条 扰乱平台秩序
(一)提供虚假凭证
- 创作者在认证申请、活动报名、违规申诉等环节向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
- 创作者通过欺骗、诱导、倒卖账号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平台认证;
- 获得站外优质创作者认证的账号,其站内经营情况与站外不一致的。如实名认证信息,内容发布相似度等。
(二)经营行为异常
- 创作者在内容发布/删除、账号认证等经营环节存在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非官方提供的产品链路进行批量发布的行为;
(2)滥用产品功能,批量发布重复/无实质意义的低质内容;
(3)通过多个关联账号批量发布相似内容的行为;
(4)以明显超正常创作者频次进行发布或删除操作的行为;
(5)通过重复认证,同一站外创作者账号多次认证站内账号以获取更高利益的行为。
- 利用平台或系统漏洞,通过任何非正常手段影响平台推荐流量或谋取平台激励、实施数据作弊、非法交易账号、劫持其他账号等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等;
- 其他刻意规避淘宝平台的规则、协议、管控措施,或违背平台正常经营或推广等流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内容客观低质
(一)原创性不足
- 发布抄袭、搬运他人素材的内容;
- 复制其他账号的文案、图片等素材,简单改变后作为自己内容的主要部分进行发布。
(二)素材画风低质
- 内容存在重复、清晰度不足、显示异常等影响用户观看体验或不符合平台调性的情形;
- 通过商品图片、网络图片组合拼接等低成本方式制作的内容;
- 无实质意义、信息量低的内容;
- 其他影响用户体验的低质量内容。
第四节 违规行为处置
第十九条【处置流程】
(一)违规判定
平台将基于数据主动排查,行攻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平台用户投诉,新间媒体曝光及其他合法合初渠道对创作者违规行为进行识别并判定。
(二)违规通知
平台识别并判定创作者存在违规情形的,将通过消息中心,光合平台等渠道对创作者违规处理结果进行通知。
(三)申诉处理
针对被判定存在违规的账号,平台将给予符合申诉要求的创作者规定期限内可申诉的权利,并基于创作者违规记录及创作者申诉材料对创作者申诉请求进行判断。
- 若申诉通过,平台将在一定时效内撤销违规处理;若逾期未申诉或申诉失败,违规处理不撤销且不终止。
- 创作者发起申诉申请的,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诉材料。创作者提交虚假材料的,由创作者自行承担申诉失败等相应后果,平台也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处置措施】
针对用户的违规行为,平台将基于不同违规情形采取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提醒警告:指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告诫;
- 官方公示:指通过平台规则页面对用户被执行的处理进行公示;
- 限制内容展示:指对创作者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减少曝光,或取消公域展示;
- 删除违规内容:指删除违规内容,删除后将不在主页、搜索等结果中展示或引用;
- 限制内容发布:指暂时或永久限制创作者的内容发布权限;
- 限制商业变现:指暂时或永久限制创作者的商业变现权限,包含但不限于限制商品推广、限制账号提现、冻结佣金等。
- 限制挂载商品:指限制创作者在发布图文、短视内容时挂载商品;
- 粉丝数据管控:指限制创作者的粉丝数量新增、清除违规期间粉丝数据等;
- 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指限制创作者参加光合平台发起的营销活动;
- 取消/收回违规所得资源:指取消/收回创作者通过违规方式获得的流量、排序、资格、认证、权益、激励等各种资源;
- 限制发布跟帖评论:指限制用户在进行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行为;
- 清退创作者身份:指清退创作者身份,永久不得再发布内容。创作者被执行清退措施,则自清退之日起,尚未结算的推广费收益,均不再向创作者进行支付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规则于2025年2月19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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