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退回规则
- 总则
1.1. 为进一步明确商家商品退回相关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商品退回规则》(下称“本规则”)。
- 商品退回
2.1. 商家知悉并同意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我们有权予以拒收及/或退回商家的商品:
(1) 到货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a) 到货错仓:在发货方式为自送或自行委托第三方物流的情形下,商家的商品实际送达的仓库与系统页面展示的该商品应送达的收货仓库不一致的;
(b) 商品打包标签(即“箱唛”)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一箱多唛,即商家在包裹上张贴了两个或以上的不同箱唛;商家在包裹上张贴的箱唛破损、无效或无法识别;箱唛缺失,即商家未在包裹上张贴箱唛;多箱同唛,即商家在两个或以上的包裹上张贴了同一个箱唛;箱唛张贴错误,即商家在包裹上张贴的箱唛与该包裹在系统中对应的箱唛不一致;或者其他箱唛问题等;
(c) 商品条码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一货多码,即商家在商品上张贴了两个或以上的不同商品条码;商家在货物上张贴的商品条码破损、无效或无法识别;商品条码张贴错误,即商家在商品上张贴的商品条码与该商品在系统中对应的商品条码不一致;或者其他商品条码问题等;
(d) 到货多件:即送达指定仓库的商品数量超过其对应的备货单上的备货件数;
(e) 货物混装:即单个包裹内混入其他商品(是指该包裹对应备货单项下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f) 其他到货异常的情形。
(2) 商品包装(包括商品的外包装及内包装,下同)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外包装及/或内包装破损,商品包装不符合适用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商家协议、Temu商家规则、系统页面说明及/或我们另行确定的相关要求等。
(3) 商品库存周转天数长、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及/或商品违规、商品下架、商品不合格、或者商家申请退回、停止合作、退店或被清退等。
(4) 商品存在任意不符合适用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商家协议、Temu商家规则、系统页面说明及/或我们另行确定的相关要求等规定的情形。
(5) 其他应当退回商品的情形。
2.2. 商家可在店铺后台查看退货单、退货包裹、设置退货方式等。除另有规定外,针对需退回给商家的商品(又称“退货商品”)将按照商家在店铺后台设置的退货方式(如商家未事先在店铺后台设置退货方式,则视为商家确认退货方式为“自提”)进行处理。具体退货方式包括:
(1) 自提:即商家自行在指定地址(具体以店铺后台页面展示为准,下同)上门自提退货商品。本规则项下以【自提】方式将退货商品退回给商家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运费、包装费、快递保价费用、其他费用等),均由商家自行承担。如商家将退货方式预先设置为【自提】的,则退货商品产生后,针对可自提的退货商品,商家需先在规定的时间(具体以店铺后台页面展示的时间为准)内创建自提单,自提单创建后商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具体以店铺后台页面展示的时间或通知的时间为准)内到达指定地址自提退货商品。
(a) 如商家按时创建自提单且按时到达指定地址自提的,则自退货商品出库商家与仓库完成退货商品交接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线下对退货商品交接清单完成签字或在店铺后台完成退货商品交接确认等)起,退货商品的损毁、灭失、短缺等一切风险均由商家自行承担,与我们无关;
(b) 如商家逾期未创建自提单或逾期未到达指定地址自提的,则我们有权自行决定按照下述第(2)条中的【快递】的退货方式对退货商品进行处理(届时商家的收件地址为商家在设置【自提】时确定的“兜底退货地址”);且商家知悉并确认,自逾期之时起,我们无义务对退货商品予以任何形式的保管,退货商品的毁损、灭失、短缺等一切风险均由商家自行承担,与我们无关。
(2) 快递:
(a) 即通过【快递寄付】或者【快递到付】的方式(具体以我们确认为准)将退货商品寄送给商家,根据商家的收件地址不同,【快递】分为【快递-原路退回相应发货单发货地址】及【快递-退回指定地址】,商家可在店铺后台将退货方式预先设置为【快递-原路退回相应发货单发货地址】或【快递-退回指定地址】。以【快递】方式将退货商品退回给商家的,则自退货商品出库之时起,退货商品的损毁、灭失、短缺等一切风险均由商家自行承担,与我们无关,且【快递】方式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运费、包装费、快递保价费用、其他费用等),均由商家自行承担;商家同意并确认退货商品默认不保价,如需保价或购买其他保险,商家需提前书面通知我们,相关费用均由商家承担。
(b) 本规则项下的所有退货商品,如系以【快递】的退货方式(无论是【快递寄付】还是【快递到付】)退回给商家的,如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错误、地址不可送达、无人签收、拒收、拒付、无法投递等)导致前述退货商品退回寄件地址的(该等退回寄件地址的退货商品在以下称“二次退货商品”),则商家除需承担【快递寄付】或【快递到付】的费用外,还需承担退货商品退回寄件地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回的运费等)。针对二次退货商品,商家需在通知消息发出时(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的时间为准)起【7×24小时】内在店铺后台选择【确认弃货】或者【确认自提】:(ⅰ)如商家选择【确认弃货】的,即商家放弃该等二次退货商品的所有权,并同意由独立的第三方处理服务商自行或委托其合作伙伴处置该等二次退货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捐赠、作为垃圾处理等),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处理服务商或其他任何主体主张权利或索赔;(ⅱ)如商家选择【确认自提】,则根据本规则项下第2.2条中的第(1)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其中的第(b)条不适用,如商家逾期未创建自提单或逾期未到达指定地址自提的,则视为商家确认弃货,即商家放弃该等二次退货商品的所有权,该等二次退货商品按照上述第(ⅰ)点【确认弃货】的规定予以处理;(ⅲ)如商家逾期未选择的,则视为商家确认弃货,即商家放弃该等二次退货商品的所有权,该等二次退货商品按照上述第(ⅰ)点【确认弃货】的规定予以处理。
2.3. 在退货商品产生后,除上述2.2条的退货方式外,商家还可以直接【同意弃货】或【申请弃货】(具体可根据店铺后台的页面提示进行操作);如商家确认【同意弃货】或【申请弃货】的,则视为商家确认弃货,即商家放弃该等退货商品的所有权,该等退货商品直接参照上述第2.2条项下第(2)条中的第(b)条中的第(ⅰ)点【确认弃货】的规定予以处理。
2.4. 商家也可以在店铺后台启用【弃货策略】(具体商家可根据系统提示操作),商家启用该策略后,满足该策略项下条件的退货商品将自动视为商家放弃该等退货商品的所有权,该等退货商品直接参照上述第2.2条项下第(2)条中的第(b)条中的第(ⅰ)点【确认弃货】的规定予以处理。
2.5. 商家同意并确认,针对处理本规则项下的退货商品产生的任意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运费、包装费、快递保价费用、其他费用等),我们有权在前述费用清偿完毕前,自行及/或通知关联方、相关合作方限制商家店铺部分或全部资金提现。
2.6. 商家特别同意并确认:1)如商家账户货款结算币种为美元且该等商家无对应的关联履约主体,或者2)商家的店铺正在退店中或退店完毕,则该等商家的退货商品参照本规则项下第2.2条项下第(2)条中的第(b)条中的“二次退货商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2.7. 为免疑义,商家知悉并同意所有需从保税仓退回给商家的商品(下称“保税仓退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保税仓退货产生后将在店铺后台产生相应的退货确认单,商家应当及时关注并在系统页面展示的限定时间内选择【自提】或【弃货】作为处理该等保税仓退货的处理方式;如商家选择【自提】,则商家可根据系统提示操作,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运输费、仓内操作费等)由商家承担;如商家选择【弃货】的,即商家放弃该等保税仓退货的所有权,并同意由独立的第三方处理服务商自行或委托其合作伙伴处置该等保税仓退货(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捐赠、作为垃圾处理等),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处理服务商或其他任何主体主张权利或索赔;如商家逾期未选择前述任一一种处理方式的,将视为商家默认选择【弃货】。同时商家也可以启用【默认弃货】策略(具体商家可根据系统提示操作),商家启用该策略后,满足该策略项下条件的保税仓退货,将自动视为商家放弃该等保税仓退货的所有权,具体按照上述处理方式中的【弃货】执行。
- 其他事项
3.1. 当商家同时违反本规则及商家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时,我们依据本规则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不影响我们有权继续依据商家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
3.2. 本规则项下所涉各项信息、数据、详情、内容、明细等均以我们及/或我们的关联方的判定及/或系统记录为准。
3.3. 商家知悉并同意,商家是否违反本规则以我们的判定为准。商家认可我们、我们关联公司及相关合作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生成的和另行收集的所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表、EXCEL表格)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我们在纠纷解决中将该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直接提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无需另行公证。
3.4. 本规则为《Temu商家协议》(又称“商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适用香港法律管辖且仅按照香港法律解释,任何香港的法律冲突原则不适用于本规则。
3.5. 凡因本规则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本规则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律。仲裁地应为香港。仲裁员人数为一(1)名。仲裁程序应按照英文来进行。
3.6. 本规则(原名为“退货须知”)于2024年10月11日最新修订并发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