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备货单发货规则
(V2.0)
1.总则
1.1.为规范商家对普通备货单的发货行为,优化买家的购物体验,特制定本规则。
1.2.商家应根据《Temu商家协议》(下称“商家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及时、有效、足额地对普通备货单予以发货。
1.3.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项下用语含义应与其在商家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例如Temu的运营方又称“我们”)。
1.4.本规则构成商家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商家协议及/或其他Temu商家规则之规定。
2.发货规则
2.1.商家应在普通备货单的最晚发货时间(为备货单创建时间之次日起算的第2日的17:00,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前按照备货件数足额发货。最晚发货时间以系统页面展示的“需XX-XX 17:00:00前发货”(具体文案以系统展示为准)中的具体时间为准。
2.2.根据商家在发货时采取的不同发货方式,如出现以下任意对应情形的,则认定商家为虚假发货,该次发货的普通备货单为虚假发货备货单:
发货方式 | 收货地址 | 虚假发货情形 |
平台推荐服务商 | 不限 | (1)发货时间在当日17:00前(不含17:00整),且当日24:00前(不含24:00整)物流轨迹仍无揽收信息的;
(2)发货时间在当日17:00后(含17:00整),且次日24:00前(不含24:00整)物流轨迹仍无揽收信息的。 |
自行委托第三方物流 |
广东省内 | (1)发货地址位于广东省内,且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72小时的;
(2)发货地址位于广东周边省(指福建省、湖南省、广西省、江西省、海南省、浙江省)内,且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96小时的; (3)发货地址位于广东偏远省(广东省及广东周边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内,且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120小时的。 |
浙江省内 |
(1)发货地址位于浙江省内,且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72小时的;
(2)发货地址位于浙江周边省(指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广东省、上海市)内,且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96小时的; (3)发货地址位于浙江偏远省(浙江省及浙江周边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内,且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120小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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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送 | 不限 | 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的间隔小时数>48小时的。 |
备注:本表中的收货时间是指仓库收到普通备货单项下商品的时间,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的“收货时间”为准;本表中的发货时间是指商家在店铺后台操作发货的时间,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 |
2.3.暂时无法备货
商家可按照系统设置管理商品的备货状态,选择正常备货或暂时无法备货。
3.履约评级
3.1.我们有权根据评估周期内热销款普通备货单返单的发货及时率、虚假发货率,以及暂时无法备货影响率三项评估指标对商家的履约表现予以评级。商家同意并确认最终的评级结果以我们公布的为准,其认可我们公布的评级结果并对此无异议。
3.2.评估周期:每两个自然周(即星期一至星期天为一个完整的自然周)为一个评估周期,商家同意并确认本《普通备货单发货规则(V2.0)》生效后适用的首个评估周期为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9日,之后的评估周期以此类推。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某日或某几日从评估周期中予以剔除,具体以我们为准。
3.3.为免疑义,热销款普通备货单返单(以下简称“热返单”)是指带有“热销款”、“返”标签的普通备货单;JIT备货单及定制品备货单均不纳入本条的履约评级范围。
3.4.评估指标之发货及时率:
(1)单个评估周期的发货及时率评估的热返单是指“最晚发货时间”在该评估周期内的全部热返单(又称“甲类热返单”)。为免疑义,甲类热返单亦包括已取消的热返单及已作废的热返单。
(2)单个评估周期的发货及时率=该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之和÷该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初始备货件数之和×100%;其中单个甲类热返单的“初始备货件数”是以系统页面展示的备货件数为准,如存在修改记录的,则“初始备货件数”是指修改时间在最早的修改记录对应的修改前的数量(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如单个甲类热返单项下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sku商品的,则该甲类热返单的“初始备货件数”为其项下所有sku商品对应的“初始备货件数”之和;单个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是指商家在“最晚发货时间”前操作该甲类热返单发货时(商家在店铺后台操作发货的时间以系统页面展示的“发货时间”为准)的发货件数,该发货件数具体以仓库实际收到的件数为准(即以系统页面展示的“入库数”为准,下同);如商家针对该甲类热返单项下的单个sku商品的发货件数超过其对应的初始备货件数的,则仅以该单个sku商品对应的初始备货件数作为其发货件数计算本条中的发货及时率及4.2条第(2)项中的限制金额,单个sku商品的发货件数超出初始备货件数的超额部分不纳入计算本条中的发货及时率及4.2条第(2)项中的限制金额的“及时发货件数”范围。
3.5.评估指标之虚假发货率:
(1)单个评估周期的虚假发货率评估的热返单是指“热返单的发货时间(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在该评估周期内的热返单(下称“乙类热返单”)。
(2)单个评估周期的虚假发货率=该评估周期内所有乙类热返单中的虚假发货备货单的单数之和÷该评估周期内所有乙类热返单的单数之和×100%。
3.6.评估指标之暂时无法备货影响率:
(1)单个评估周期的暂时无法备货影响率=该评估周期内的每日暂时无法备货影响GMV之和÷该评估周期内的每日实际GMV之和×100%。
(2)本条中的上述第(1)项中的“每日暂时无法备货影响GMV”是指:当日及当日之前15天内有销量的sku商品中的“所有暂时无法备货的sku商品的GMV之和”;将前述“暂时无法备货的sku商品”按照其在当日是否为售罄状态分为“未售罄sku商品”及“售罄sku商品”;前述每个未售罄sku商品的GMV=该未售罄sku商品的当日销售件数×其当日的申报价格,前述每个售罄sku商品的GMV=该售罄sku商品在当日及之前29日中满足销售时长要求的日期(该日是否满足销售时长要求以我们的判定为准,如存在多个日期满足销售时长要求,则以最晚日期为准)对应的销量×该售罄sku商品当日的申报价格;每日暂时无法备货影响GMV=每个未售罄sku商品的GMV之和+每个售罄sku商品的GMV之和。
(3)本条中的上述第(1)项中的“每日实际GMV”是指:当日每个有销量的sku商品的GMV之和;当日每个有销量的sku商品的GMV=该sku商品的当日销量×该sku商品当日的申报价格。
(4)本条中的上述第(2)项、第(3)项中的所有“sku商品”均剔除JIT商品及定制商品。
3.7.单个评估周期届满后,我们根据评估周期内热返单的发货及时率、虚假发货率,以及暂时无法备货影响率的具体情况,将每个评估指标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评估指标等级 | 发货及时率(E) | 虚假发货率(F) | 暂时无法备货影响率(G) |
4级 | E≥98% | F≤1% | G≤0.3% |
3级 | 98%>E≥90% | F≤5% | 0.3%<G≤1.0% |
2级 | 90%>E≥80% | F≤容错阈值 | 1.0%<G≤2.0% |
0级 | E<80% | F>容错阈值 | G>2.0% |
1级 | 评估周期内无数据 | 评估周期内无数据 | 评估周期内无数据 |
备注:
虚假发货率中的容错阈值是我们根据单个评估周期内物流揽收水平、仓库收货速度等确定的一个数值,是浮动值,每个评估周期的容错阈值可能不同,但每个评估周期的容错阈值均>5%。 |
单个评估周期届满后,我们有权根据评估周期内热返单的发货及时率、虚假发货率,以及暂时无法备货影响率的具体等级情况将商家评为S(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N(未知)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商家等级 | 具体要求 |
S | 三个评估指标的等级均为4级 |
A | 三个评估指标的等级有的为4级且有的为3级;或三个评估指标的等级均为3级 |
B | 商家等级不为S、A、C及N级的商家 |
C | 三个评估指标中有任意一个评估指标的等级为0级 |
N | 三个评估指标的等级均为1级 |
4.权益及限制措施
4.1.针对各个评估周期的评级结果中的S(优秀)等级的商家(下称“S级商家”),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增加备货深度、优先加入发货台、新品流量扶持等权益,具体是否给予以及给予情况均以我们为准。
4.2.限制措施:
(1)针对各个评估周期的评级结果中的C(较差)等级的商家(下称“C级商家”),我们将有权自行及/或通知我们的关联公司、相关合作方采取限制C级商家账户资金提现的处理措施。
(2)本条中的上述第(1)项中的限制账户资金提现(又称“限制措施”)的金额(下称“限制金额”)按照以下规则予以计算:
限制对象 | 发货及时率及虚假发货率 | 限制金额(Y) |
C级商家 |
发货及时率的等级为0级,但虚假发货率的等级不为0级 |
Y=(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初始备货件数对应金额之和-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对应金额之和)×8%:
(1)其中单个甲类热返单的初始备货件数对应金额=该甲类热返单上载明的申报价格×该甲类热返单的初始备货件数;如单个甲类热返单有两个以上(含两个)sku商品的,则按照单个sku商品对应的申报价格×其对应的初始备货件数计算出单个sku商品的对应金额,再将所有sku商品的对应金额相加得出该甲类热返单的初始备货件数对应金额; (2)其中单个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对应金额=该及时发货件数所属的该甲类热返单上载明的申报价格×该及时发货件数;如该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分属于该甲类热返单项下两个以上(含两个)sku商品的,则按照单个sku商品对应的申报价格×其对应的及时发货件数计算出单个sku商品的对应金额,再将所有sku商品的对应金额相加得出该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对应金额。 |
发货及时率的等级不为0级,但虚假发货率的等级为0级 |
Y=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乙类热返单中的虚假发货备货单的送货数对应金额之和×8%:
(1)单个虚假发货备货单的送货数对应金额=该虚假发货备货单上载明的申报价格×该虚假发货备货单对应的送货数(送货数是指商家在店铺后台操作发货时填写的发货件数,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的“送货数”为准); (2)如上述第(1)项中该虚假发货备货单对应的送货数分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sku商品的,则按照单个sku商品对应的申报价格×其对应的送货数计算出单个sku商品的对应金额,再将所有sku商品的对应金额相加得出该虚假发货备货单的送货数对应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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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及时率的等级为0级,且虚假发货率的等级也为0级 |
以Y=(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初始备货件数对应金额之和-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甲类热返单的及时发货件数对应金额之和)×8%及 Y=单个评估周期内所有乙类热返单中的虚假发货备货单的送货数对应金额之和×8%中较大者为准。 | |
备注:如本表中的申报价格≤人民币5元/件的,则以人民币5元/件的价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计算限制金额;如申报价格>人民币30元/件的,则以人民币30元/件的价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计算限制金额;如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单个C级商家的单次限制金额>人民币20万元的,则按照人民币20万元确定该单个C级商家的单次限制金额;如商家账户货款结算币种为美元的(具体以我们的判定为准),则在计算限制金额时上述人民币5元/件、人民币30元/件、人民币20万元相应调整为0.75美元/件、4.5美元/件、3万美元。 |
(3)每个评估周期单独进行评级,并不累加,每个评估周期的C级商家的限制金额均独立计算,其限制措施也均为独立措施。单个评估周期的评级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内,我们有权对该次评级结果中的C级商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限制措施,该限制措施的限制时长为其采取之日起起算14个自然日,并于期满之次日予以解除。
5.附则
5.1.当商家同时违反本规则、商家协议及/或其他Temu商家规则时,我们依据本规则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不影响我们有权继续依据商家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
5.2.我们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订、增加、废止、重述本规则(“修订条款”),并以公示形式在规则中心进行发布或更新,不再单独通知商家。修订条款一经发布,即自动产生效力。商家如不同意修订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商家协议项下服务。商家如在修订条款发布后继续使用商家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商家已接受修订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5.3.商家知悉并同意,商家是否违反本规则以我们的判定为准。商家认可我们及我们的关联公司、相关合作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生成的和另行收集的所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表、EXCEL表格)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我们在纠纷解决中将该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直接提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无需另行公证。
5.4.本规则为商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适用香港法律管辖且仅按照香港法律解释,任何香港的法律冲突原则不适用于本规则。凡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员人数为一(1)名,仲裁语言为英文。
5.5.本《普通备货单发货规则(V2.0)》于【2024】年【4】月【29】日(“生效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