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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跨境Temu付费通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协议

付费通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协议

(V3.0 版本发布时间:【2023】年【4】月【27】日)

 

《付费通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您(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主体就提供和使用付费通跨境资金结算服务(以下或称“本服务”)达成的各项条款:

(1) 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付费通”)、

(2) 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付费通香港”)

上海付费通与付费通香港以下并称“付费通”或“乙方”。

  1. 协议的确认

1.1. 协议内容。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付费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规则、规范、规则解读、实施细则、通知、公告等)。所有付费通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正文与付费通规则冲突的,以发布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1.2. 协议确认。乙方特别提醒甲方在使用本服务前认真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对于本协议中以加粗和/或加下划线字体显示的提示内容,应重点阅读),并请甲方务必审慎考虑后再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如果甲方通过数据电文或付费通认可的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或者实际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同意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本协议生效时间以前述各情形发生较早的为准

1.3. 协议变更及生效。乙方有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及/或付费通规则,将至少提前30日对修订内容提前进行公示,修订后的内容将在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一经生效,将完全替代修订前的协议。如甲方不接受变更,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如甲方未按前述约定与乙方另行协商一致而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即视为甲方已完全接受前述变更事项。

1.4. 用户资格。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协议目的,不包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下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视为自然人)或法人,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若甲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自然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b)若甲方作为中国大陆地区法人,应确认有权同意并接受本协议。

1.5. 服务开通。甲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立即生效,但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不立即开通。本协议项下服务依申请开通,甲方申请开通服务的,可通过甲方指定的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或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两者一下统称“甲方人民币账户”)用于接收结算款项,并向上海付费通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信息等资料,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信息、身份证件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及相应证件影印件(具体以甲方申请开通服务需提交的信息资料为准)等。甲方履行上传相关资料等义务,并经上海付费通审核通过后,本协议项下相应的服务正式开通。

  1. 服务内容

2.1. 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2.2. 服务流程:乙方在跨境业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接收到甲方在境外跨境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从事跨境贸易所得资金(以下简称“结算资金”)并完成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支付至甲方人民币账户。

2.3. 服务类型: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跨境交易所产生的资金结算。如甲方将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结算资金通过付费通提供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进行结算,或甲方要求提供的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则付费通有权拒绝或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 服务标准与交易结算

3.1. 服务标准

乙方利用其电子支付系统为甲方的交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暂不收取相应服务费。但基于业务发展情况,付费通保留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的权利,并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服务费进行调整。如收取服务费用的,付费通会明示费用标准(含调整后的标准),具体以服务页面所列的收费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列明的收费标准为准。

3.2. 交易结算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结算资金将记入甲方人民币账户。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身份识别与信息保存工作,应在自付费通发起请求之日起三(3)日内向付费通提供所有KYC(“了解你的用户”)相关信息、业务详细信息和文件,与任何交易相关的所有交易文件和交易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4.1.1. 甲方在申请和使用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的过程中应根据乙方不时的要求及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并完整的资料(根据具体验证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地址证明文件、控制权文件、开户许可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其他资质材料等),上海付费通有权留存且无需向甲方返还前述资料的复印件。甲方同意,上海付费通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检查和验证甲方提供的前述信息,包括通过使用第三方中介或信息库以验证甲方身份。在甲方提供符合上海付费通要求的资料并经上海付费通审核通过前,上海付费通有权向甲方关闭或停止本协议项下相应的服务。

4.1.2. 当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履行信息变更登记手续,由乙方重新审核甲方资质。当甲方不具备资质时,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应的服务,提前终止本协议,且不对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

4.1.3. 甲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其提供上述资料的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有效、不准确、不完整的一切责任以及因其不及时向乙方提供或更新上述资料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份发送指令从而不能执行甲方指令或执行错误等)。

4.1.4.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要求甲方在限定时间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重新对甲方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4.1.5. 甲方理解并同意,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约定服务,即表明甲方同意乙方收集、记录和使用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并将前述信息提交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身份验证和鉴权,并有权自前述验证或鉴权机构处获取相关信息和数据。乙方有权根据需要收集、保存、核实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音频和视频资料。为及时有效地验证身份并更好地提供服务,乙方及关联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收集、记录、使用上述信息和数据。

4.2.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要素,乙方通过身份要素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所有使用甲方身份要素的操作以及发出的指令均视为甲方作出,甲方知悉并理解乙方无义务再行校验身份要素以外的其他信息即可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支付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等身份要素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或接口被破解,由此引起的风险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任何使用甲方的身份要素或接口发送至乙方的指令均构成甲方不可撤销或者更改的指令,乙方对于依照该指令进行的操作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甲方理解并同意,上海付费通会将甲方委托上海付费通代为收取或代为支付的款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甲方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上海付费通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上海付费通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上海付费通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4.4. 为完成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把甲方的交易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付费通将严格按照本协议和隐私政策约定的授权范围收集、使用和储存甲方提交的交易信息。若甲方交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无真实交易背景、交易凭证不全、用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形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4.5. 甲方理解并同意,除根据本协议约定完成跨境资金结算外,付费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参与甲方与客户、平台、付款人或核准收款人之间的任何潜在交易。在此有限范围之内,付费通仅充当中立的服务提供方,既不是受托人,也不是甲方产品或服务的相对方(买方或卖方),更不是潜在合同的缔约方。

4.6. 甲方同意,使用付费通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时,若涉及交易款或结算资金的汇兑时,按照付费通确认价格结算。甲方知悉,该价格与交易实际发生时对应的现汇购入价可能并不相同,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收益损失等风险

4.7.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对应的平台收款方发出指令,将甲方结算资金划转到乙方在合作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4.8.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洗钱、恐怖融资、赌博、套现、销售假冒产品或金融诈骗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9. 双方理解并同意,双方遵守所有有关制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美国、联合国、欧盟和英国等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制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下称“制裁制度”)。付费通不会向:(1)规定受制裁;(2)受到任何制裁;(3)违反任何制裁制度;和/或(4)违反付费通内部合规政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本服务。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制裁制度及合规政策,不会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违反制裁制度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任何来源于或运送至受制裁的个人、国家、组织或任何实体的资金。甲方违反上述任何条款均被视为严重违约,除寻求法律或衡平法下的赔偿之外,付费通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冻结甲方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余额而无需任何赔偿,且甲方应当赔偿付费通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10.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进行二次开发、反向破译,不得对前述系统、程序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目的或者改变、破坏、迁移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4.11. 甲方侵犯了乙方及/或乙方关联公司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誉、知识产权等)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侵害,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协议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及赔偿法律责任。

4.12. 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联系方式从乙方处获取技术和服务支持或与乙方核对服务费账单或向乙方投诉或反馈。

  1.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负责自身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以保障本协议项下约定服务的顺利提供。

5.2.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约定服务,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5.3. 本协议项下涉及的资金转移均通过合作银行来实现,甲方接受资金在转移途中产生的合理时间以及可能产生的汇兑损失。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乙方均无法提供担保、垫资。

5.4. 乙方应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

5.5. 乙方应在为甲方办理完支付业务操作后,相关操作记录应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保存、处理。

5.6. 因以下情况上海付费通没有成功执行甲方对甲方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发出的电子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

1) 上海付费通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无法识别等情形;

2)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上海付费通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电子指令。

5.7. 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有权根据银行系统或乙方自身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服务功能或增加新的功能,但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5.8. 乙方有权根据有关监管部门需要,中止或终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或调整支付限额或调整结算周期或延迟资金结算或监控甲方的交易或冻结甲方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余额等。

5.9. 甲方确认,付费通保留对可疑/非法/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利,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5.9.1. 有权机关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与凭证;

5.9.2. 调整甲方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的支付限额或调整结算周期;

5.9.3. 延迟资金结算或监控甲方的交易;

5.9.4. 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5.10. 如遇有权机关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付费通将依有权机关的指示行事,对甲方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进行相应的处理。若因甲方发生风险交易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当向乙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反洗钱约定

6.1. 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已经向甲方充分说明乙方需履行的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完成甲方客户与实际受益人身份识别、提交甲方客户与实际受益人身份资料、甲方客户交易记录保存,协助乙方完成可疑交易报送义务及其他乙方根据国家或地区反洗钱规定要求甲方配合的措施),了解甲方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等,有效识别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并在甲方客户提交电子指令时,将相关信息一并提供给乙方,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配合乙方提高其交易实际受益人信息透明度(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回复乙方关于交易实际受益人的情况咨询、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授权乙方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甲方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进行查询、调查等),共同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机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6.2. 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机制及信息传输机制等以履行法定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义务。若乙方认为甲方现有的反洗钱措施未能达到国家或地区反洗钱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限期改进。若甲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改进,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6.3. 若乙方怀疑甲方客户的交易行为或甲方自身的经营行为涉及洗钱犯罪、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查询协助与情况说明。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应协助或说明,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6.4.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出于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需要,可向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合作的外部审计机构依法提供甲方与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而无需单独通知甲方或获得甲方的另行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明示或者暗示乙方帮助甲方隐匿前述相关信息。

  1. 保密条款

7.1. 甲方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乙方的主体信息(包括资质证件)、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未公开的信息资料及乙方客户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客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计划、策划方案、财务数据、本协议内容、双方正在商洽的内容和其它资料等,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

7.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也不得以不正当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保密信息。甲方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保密信息,保证甲方(及雇员)遵守上述约定,防止信息被擅自使用、散布或公开。但因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的要求,需向有关机构、国家政府部门及公众披露的除外。该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7.3.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而失效。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向对方披露之日起至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悉止,但因甲方违规泄露导致为公众所知悉的除外。

  1. 知识产权

8.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归提供方所有或提供方已获合法授权。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合作中提供的软件系统、技术接口、安全证书等所依托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

8.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标识用于任何非本协议项下的用途或目的。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品牌使用要求正确使用乙方标识,涉及乙方品牌或标识相关的对外宣传材料必须经过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同意未经乙方的同意下不会对已获乙方审批同意的资料作转让、复制、更改、改变、改写或进一步创作衍生之产品。除上述乙方同意授权使用的情形外,本协议中乙方并未赋予甲方明示或暗示的知识产权许可或权利转让,甲方如需要乙方或其关联方的知识产权许可,需要另行签订许可合同或授权文件。

8.3.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知识产权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用途。

8.4.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将持有任何本协议项下约定服务所衍生的全部知识产权,无论是否经过注册没有任何限制。

  1. 反商业贿赂及利益冲突

9.1. 甲方向乙方特此承诺,甲方、甲方的关联方、甲方或其关联方的管理人员、董事、法定代表人、股东、顾问、代理、雇员(含临时)、工作人员、辅助甲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人(以下统称“甲方人员”)自愿遵守本条款约定,不得通过乙方、乙方的关联方、乙方或其关联方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乙方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亲属、情侣、师生、同学、战友、朋友、前同事等关系,下同)牟利,如甲方人员为签署本合同或在本合同签署后实施了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条款处理。

9.2. 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地、明示或暗示地提议、许诺、同意、默认、追认、输送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物品、消费卡券、干股分红、有价证券、股权债权、金融产品、虚拟财产、礼品样品、回扣佣金、招待宴请、娱乐旅游、消费安排、财物借用、债务抵扣、费用减免、劳务服务、就业置业、就医就学、荣誉头衔、资格资质评定、特殊待遇等(以下简称“本条款下的利益”)。

9.3. 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乙方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投资、借用租用、担保抵押等)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入股、顾问、雇佣等)。

9.4. 甲方人员不得为乙方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寻求、获取、掩饰、隐瞒本条款下的利益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斡旋、托管代持、出借账户、销毁凭据、虚构事实、隐匿资产等行为及提供实施前述行为的便利条件。

9.5. 甲方人员不得寻求、获取因乙方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的个人关系或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竞争优势。

9.6. 甲方人员应配合乙方及其关联方的调查和访谈,并为此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详细的相关账目和证明材料),配合乙方审阅及协助乙方进行的任何合规审计和调查。

9.7. 甲方人员发现乙方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索取或收受本条款下的利益,应及时向乙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乙方设有专用邮箱(lianzheng@shfft.com)接收举报。

9.8. 利益冲突的报备。甲方必须主动披露任何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并自相关情况出现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备至乙方指定的邮箱(lianzheng@shfft.com),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人员与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离职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以合伙、合作、入股、咨询顾问、代理、雇佣等任何形式进行合作的;

(2)甲方人员与乙方人员(含已离职人员)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密切关系或个人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恋爱关系、(曾经)共事关系、好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

9.9. 鉴于商业贿赂及利益冲突行为会严重破坏经营秩序,损害营商环境,乙方始终对此零容忍,甲方充分知悉违反本条的约定对乙方利益的严重损害程度,因此,甲方理解并确认:若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或甲方人员违反本反商业贿赂及利益冲突条款的任何约定、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终止本协议及/或双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合作,不予结算交易资金,并要求甲方按照a)人民币50万元;或b)甲方直接或间接输送本条款下的利益的价值的3倍,两者中较高的一项向乙方赔偿,且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充分理解上述违约金性质为惩罚性违约金,后续不以任何理由主张前述违约金金额过高而要求法院调整。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无条件放弃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调低违约金金额的权利。如甲方违约的情形涉嫌犯罪的,乙方有权依法将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保留向甲方主张民事责任的权利。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同时,上海付费通有权对甲方采取以下各类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9.9.1. 调整甲方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的支付限额或调整结算周期

9.9.2. 延迟资金结算或监控甲方的交易

9.9.3. 中止或终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 不可抗力、免责及责任限制

10.1. 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1) 乙方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2) 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重大社会卫生事件或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

3) 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

10.2. 其他免责事由。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除外:

1) 甲方设备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2) 甲方电子设备存在木马、病毒、其他恶意程序的;

3) 因甲方操作不当或通过非经乙方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付费通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导致的;

4) 乙方可作出合理解释的其他免责事由。

10.3. 乙方可能同时为甲方的(交易)对手方提供服务,甲方同意对乙方可能存在的该等行为予以明确豁免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不得以此来主张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10.4.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可以合理预见的甲方实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10.5. 付费通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是在现有有限科技水平下提供的,乙方将尽力为甲方提供服务,但无法保证该服务完全符合甲方的预期。

  1. 通知与送达

11.1. 联系方式。甲方在申请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时所填写的手机号、联系地址视为甲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如果因该等联系方式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变更、法律文书等)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甲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1.2. 通知送达。乙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付费通公告、向甲方提供的手机号发送短信、向甲方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发送系统消息或站内信信息,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甲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或邮件签收当天(以最早者为准)即视为送达。

11.3. 法律文书的送达。对于与本服务有关的任何纠纷,甲方同意行政、公安、司法等有权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系统消息或站内信等)或纸质载体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向甲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以电子方式发出法律文书的,以送达信息到达甲方对应的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有权机关以纸质载体发出的法律文书,如直接送达的,以甲方或甲方的代收人(含诉讼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视为送达,如邮寄送达的,以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因甲方的联系方式不准确、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告知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等无法成功送达的,则以文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同时采取以上多种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最先到达的为准。甲方同意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行政、仲裁、司法等法定程序全过程。

  1. 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反与乙方的各项约定,或者违反付费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政策、规范性文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在本协议中约定及付费通规则中规定违约认定程序和标准,乙方有权单方判定甲方是否构成违约并采取处理措施。甲方有义务及时对涉嫌违约行为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乙方有权对甲方举证的材料和解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甲方保证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2.3. 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损失。上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消费者流失损失、商誉损失、以及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为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固定证据或者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一切有关费用和支出。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及/或其关联方商誉受损的,甲方还应为乙方及/或其关联方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新闻媒体上刊登声明等。

12.4. 甲方理解并同意,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需向乙方支付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应在乙方通知后五(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在待结算款或甲方上海付费通支付账户中直接扣除,并向甲方继续追索不足部分。

12.5. 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6. 甲、乙双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才被视为有效。

12.7. 甲方确认,如违反本协议项下第7条保密条款、第8条知识产权约定内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甲方放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要求调低违约金金额的权利;同时,如对应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继续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1. 协议解除与终止

13.1.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平台上申请关闭店铺的,乙方应配合将申请日之前发生的交易资金结算至甲方人民币账户,结算完毕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的,可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自通知送达甲方满三十(30)日起本协议终止,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经修改仍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3.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暂停结算等临时措施,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3)天内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可视情继续保留采取的相应措施。

13.4. 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即时解除本协议。若因此给乙方、甲方客户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甲方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1) 甲方故意诋毁或损害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的;

2) 参与或利用乙方服务实施虚假交易、洗钱、赌博、诈骗、套现、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3) 甲方被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认定为不良商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

4) 甲方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5) 甲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5. 本协议解除/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知识产权等义务,继续履行协议解除/终止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妥善处理权利义务交割事宜。

  1. 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

14.1. 本协议的订立、效率、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14.2.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协议签署地为上海市长宁区。

  1. 协议效力与其他

15.1. 本协议构成就本协议项下约定服务甲、乙双方之间完整的合同,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所有口头、书面(邮件、传真等)约定。

15.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15.3. 甲方通过登录支付账户并输入密码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与甲方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者让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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